前一份工作因為一些事情離開了,

公司給了我兩種離職證明,

為什麼多了一張呢?

一張是一般的離職證明(求職用),

另一張是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申請失業補助用)!



第一張就不需多做說明了(每個人都知道,對吧?),

那第二張就要好好來說明一下囉!

它的功用就是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

那要如何申請呢?請繼續看下去.... smile12

何謂非自願性離職?



何謂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如下: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1款、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有第1項第2款或第4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看到這裡,可能很多人有看沒有懂... smile17

簡單的說,反正公司會開給你一張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上面會說明被資遣的原因就對了啦!了嗎?

如何申請?





  • 至各處的勞委會就業服務站申請


  • 申請時記得帶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身份證、戶口名簿、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注意事項:





  • 失業補助金是依最近六個月勞保投保薪資平均的六成(60%)


  • 配偶(無工作)及扶養未成年子女可分別再加一成,但上限為80%,惟扶養之親屬限配偶及親生子女


  • 失業補助金請領以半年為限,但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礙證明者最長可請領九個月


  • 請領期間,每個月需按規定回原申請失業補助金單位認定方可繼續請領,即每個月需至少有兩次的面試記錄


  • 請領期間找到工作時需主動告知原申請單位


  • 請領期間順利找到工作且任職滿三個月可向勞委會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即未請領部份的50%(一次請領),例如請領一次失業補助金,尚有5個月未領,則將發放剩餘5個月失業補助金額的50%,這個獎勵要自行申請,勞委會不會主動提醒你的喔!




現在的大環境雖然已較去年好多了,

但不代表工作就一定好找多了,

在台灣仍然是資方主導的環境,

在就業機會供需不平衡的時候,

身為勞方的各位在離職前一定要三思喔!



以上是個人這次從離職、申請失業補助到找到工作一連串的心得與經驗分享,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也祝各位工作順利,永遠不要有這樣的經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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